第十条 产品抽样采取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社会同检测单位共同提出随机抽样的方法。不得抽特别样品。抽样数量根据不同品种由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另行通知,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样品原则上在商业批发单位抽取,鲜质食品在生产企业库房抽取。
第十一条 申报产品的质量检测,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指定国家级、部级有关质量检测中心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社指定当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有国、部标准的品种按国、部标准检测,无国、部标准的品种,按申请企业的企业标准检测。
第十二条 凡属商业部归口和原商业部收购,没有明确归口部门的产品,或其它主管部门要求委托评选的产品,均可按同等条件列入部的评优计划,参加评选。
第四章 获奖待遇
第十三条 荣获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即可在该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内外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业部优质产品的标志。
第十四条 评为部优质产品,由部发给商业部优质产品证书,并正式颁布。
第十五条 获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优先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及重点产品创优的专项、贴息贷款。
第十六条 部优质产品的奖金和实行优质优价的价格浮动范围,按照商业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复查
第十七条 商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厅、局、社对所属部优质产品进行日常监督,若质量确有下降,在有效期内通报或由新闻单位公布,并限期整顿改进(限期改进,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优质产品荣誉称号一年:
1.经复查发现达不到部优质产品条件,质量下降的。
2.用户反映质量低劣,事实确凿。
3.将优质产品标志转让他人。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由新闻单位通报全国。
1.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部优质产品条件的;
2.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出现重大质量、伤亡、污染等事故。
4.滥用优质标志。
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各项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部各专业主管司局提出报告,经商业部体质产品审定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获商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品种不对路,造成产品积压,企业亏损等情况,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部有关主管司、局征求获奖企业意见后,提出报告,经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同意,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选部优质产品奖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企业和各级组织都不得弄虚作假。参加评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禁请客送礼等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
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部优质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检测及评选所需的费用,具体收费方法,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根据行业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①《商业部系统优质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2)》第785-788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5)》第768-773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2)》第1350-1360页。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