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撤销其《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假冒《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和标志的,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责成其行为人停止假冒,赔偿损失;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和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需缴纳费用。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3(价费字)56号文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暂定如下。
(一)申请颁证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分析检测费、检查员的差旅费和服务费。无论颁证与否,申请者都需支付这些费用。
1、申请费暂定为200元(生产者)和400元(加工者);
2、分析检测费根据分析测定的项目多少,按通常的分析费标准从优收取;
3、检查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暂定为每天50元。
(二)颁证批准后,收取颁证费2000元(暂定)。
(三)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费按产品销售额的0.5~1%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