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9-26 浏览 24817 次
食品发展中心撤销该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撤销其《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假冒《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和标志的,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责成其行为人停止假冒,赔偿损失;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和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需缴纳费用。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3(价费字)56号文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暂定如下。

  (一)申请颁证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分析检测费、检查员的差旅费和服务费。无论颁证与否,申请者都需支付这些费用。

  1、申请费暂定为200元(生产者)和400元(加工者);

  2、分析检测费根据分析测定的项目多少,按通常的分析费标准从优收取;

  3、检查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暂定为每天50元。

  (二)颁证批准后,收取颁证费2000元(暂定)。

  (三)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费按产品销售额的0.5~1%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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