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时间 2014-10-08 浏览 26039 次
序,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的监控,同时必须有监控记录;

  (四)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六)制定并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七)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八)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九)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当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七条 对于必须使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可以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

  第十八条 本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要求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11月14日公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国检监[1994]79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类别

1           罐头类

2           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

3           肉及肉制品

4           速冻蔬菜

5           果蔬汁

6           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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