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0 浏览 22632 次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变。

  三、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在试点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其他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积极研究本地区操作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各地开展工作情况,研究全国推行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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