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放射性器官损伤诊断标准、辐射诱发肿瘤诊断标准、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治相关标准、放射性疾病救治和护理规范、用于辐射事故物理和生物剂量估算的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规范、辐射损伤远后效应医学随访规范等卫生标准。
(十)卫生部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传染病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与生物安全、监测预警以及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等卫生标准。
(十一)卫生部临床检验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与临床检验专业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pcr等有关的技术标准及参考方法标准,与临床有关的检验技术规范等卫生标准。
(十二)卫生部血液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相关的卫生要求等卫生标准。
(十三)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安全、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护理服务规范及质量评价、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医务人员执业等卫生标准。
(十四)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结构、医疗机构设备及服务设施配置、社区卫生机构设施配置及人员配置、医用设备的安全卫生和安全使用、医疗机构内部组织、医疗机构标识等卫生标准。
(十五)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与医院感染控制相关的管理、评价、预防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卫生标准。
(十六)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医疗卫生领域卫生信息相关处理技术、管理体系、信息处理相关设备、信息技术、管理认证和网络安全等卫生标准。
(十七)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病媒生物控制产品(包括效果评价方法、安全性评价方法、安全使用方法等标准)、重要环境和重点行业病媒生物控制技术、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病媒生物抗药性检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与服务质量评价等卫生标准。
(十八)卫生部寄生虫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寄生虫病诊断、防治及处理原则、预防与控制、病原生物实验安全标准、病原检测技术规范等卫生标准。
(十九)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地方病诊断、病区划分、防治、致病因素消除等卫生标准。
(二十)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人员组成等由国标委适时公布。
附件:第六届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名单(卫生部卫生标准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附件:
第六届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