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一式2份(见附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08年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拖欠漏税证明。
5.县或县以上农业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跨地区带动基地的,由基地所在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出具文件证明。
6.企业已经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7.企业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三)推荐候补企业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候补企业名单、推荐意见及《监测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推荐候补企业报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四)更名企业报告。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由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行文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网上报送
在报送上述纸质材料的同时,请将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网上填报系统》(网址和密码另行通知)报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所在省(区、市)不再递补企业。
(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统一监测。
(三)企业上报的材料要齐全、有效,各省(区、市)上报的文件要内容完整、清楚。通过网上报送的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
附件: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1-8
2.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填表说明
附件1: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