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2-08 浏览 37611 次
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按实际情况由企业确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正确划分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正确划分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正确划分成本计算期。农业产品成本应当在产品产出的月份核算。农业产品成本和费用,应计算至以下阶段:

  粮豆的成本算至入仓入库和场上能够销售为止。从仓囤出库和场上交售发生的包装、运杂费,作销售费用处理。

  不入库、入窖的鲜活产品的成本,算至销售为止;入库、入窖的鲜活产品的成本,算至入库、入窖为止。

  棉花的成本算至加工皮棉为止。打包上交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作销售费用处理。

  纤维作物、香料作物和水参等农产品的成本,算至加工完成为止(如水参加工成干参、红参、糖参,香茅草加工成香茅油)。

  年底尚未脱粒作物的成本,应当包括预提脱粒费用。下年度实际发生的脱粒费用与预提数的差额,由下年度同一作物负担。

  林产品的成本,橡胶应当算至加工成干胶片,茶应当算至加工成商品茶。没有加工设备的,橡胶可算至鲜胶乳,茶可算至鲜叶。

  水产品的成本,贝、藻类应当算至加工成干品。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按成本核算对象,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农用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商品进价为商品流通业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交纳的税金。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间接费用(农业、工业为制造费用)包括企业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队、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生产单位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在产品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季节性、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土地开发费摊销以及其他间接费用。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零星果、桑、茶树的更新及小面积种植支出,可计入当期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企业的农业、工业在销售产品、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货)费用;商品流通业在购销环节中发生的流通费用,包括进货费用、销货费用;服务业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各业的营业费用具体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商品损耗和销售服务费用;销货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如分场)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土地开发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实行家庭农场等各种承包经营形式的企业,企业的管理费用应扣除家庭农场等各种承包经营单位实际上交的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会费是指企业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等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农业、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新产品试种、试养、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经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据实列支。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指投资者投入或企业购入的)、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一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多次收获的多年生作物,在未提供产品前的累计费用,视同待摊费用处理;本年产出产品的成本包括往年费用的本年摊销额和投产后本年发生的全部费用。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三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和运输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服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内部单独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等收入。自产留用产品视同销售应计算收入,自产留用产品包括:种籽、饲料、口粮以及工业用原材料;幼畜成龄转作产畜和役畜的牛、马、骡、驴、鹿、骆驼等。

  企业应分业核算营业收入。企业的营业收入按行业可分为:农业销售收入、工业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业销售收入、运输业营运收入、建筑业工程价款收入、服务业收入等。企业应正确计算农业收入,包括企业统营部分的收入和由企业经销的家庭农场等农业承包单位经营部分的收入。家庭农场等农业承包单位交给企业的大宗农畜产品,企业按实际销价计算承包经营部分的农业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不包括对国家划拨的土地实行有偿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一般应于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营业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农业利润总额-工业利润总额-商品流通业利润总额-运输业利润总额-建筑业利润总额-服务业利润总额

  企业的行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家庭农场实际上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益=主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包括农牧业税)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五十六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家庭农场实际上缴利润是指家庭农场等承包经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实际上缴当年的和补缴上年欠缴的利润。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中小学经费(有拨款补贴的企业应扣除拨款补贴)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险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企业各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各业自身的营业外支出和企业本部分摊的营业外支出。企业本部分摊的营业外支出,可按产值、人数、成本费用等方法均摊至各业。具体分摊方法由企业确定。

  营业税金(包括农牧业税)及附加是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牧业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流转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七条 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财政核定下拨的包干补贴弥补,尚不能弥补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第五十八条 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按包干办法上缴利润。

  第五十九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或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完成上缴包干利润后的利润(如核定包干补贴的应增加利润分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或上缴包干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优先股股利;(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3)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农业保险。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应用投保的保险赔偿金补偿和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三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初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五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的调剂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调剂外汇不实行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家庭农场财务

  第六十六条 家庭农场是指企业内部对职工家庭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承包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包括实行承包经营的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家庭工厂、家庭商店以及其他类型的职工家庭承包单位。

  企业对家庭农场实行承包经营,企业与家庭农场的经济往来应及时办理结算。

  第六十七条 家庭农场要积极筹集生产经营资本金。各项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除由家庭家农场自理外,也可以向银行申请借款,自行偿还。家庭农场产品全部或大部分上交企业销售,其生产经营资金确有不足的,企业可适当借给部分资金,在当年内收回,或从上交产品的价款中扣回,并可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对少数困难的家庭农场,也可以通过周转金有偿扶持。

  家庭农场拥有的大中型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应登记入帐,计提折旧。家庭农场的流动资产和其他资金也应入帐管理。

  第六十八条 家庭农场应上缴税金、利润和有关费用。

  家庭农场应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

  家庭农场上缴利润指标,应按土地等级和数量、水利条件、公共设施、经营内容、前几年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等因素,本着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合理确定,与企业签订合同。

  家庭农场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困难补助等待遇的,应按规定上缴职工福利费;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应按规定上缴劳动保险费。家庭农场应负担与其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管理费用。企业对家庭农场负担的各项费用要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具体办法由企业制定。

  第六十九条 家庭农场应计算利润。家庭农场的利润总额为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支出、减定额工资、减税金、减应缴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总收入,是指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内的农、工、商等各业及劳务等收入。

  营业总支出,是指家庭农场承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费用、应上缴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

  定额工资,是指家庭农场按规定计算出的劳动力基本报酬。

  税金,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销售税金、农牧业税等各种税金。

  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是指按企业规定应上缴的管理费用。

  第七十条 家庭农场除了计算利润外,还应计算收益分配。家庭农场的收益分配总额为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支出、减税金、减应缴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家庭农场净收入为收益分配总额减应缴利润后的余额。

  企业要帮助和督促家庭农场通过收益分配,建立生产储备基金,并动员其积极参加农牧业保险,具体办法由企业制定。

 

第十一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一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三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五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企业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按月、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报送的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七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1.流动比率 衡量企业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 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资产负债率 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表=-----------------×100%

            全部资产总额

  4.应收帐款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

    ------------=(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帐款余额

  5.存货周转率 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

          (期初存货-期末存货)

     平均存货=-----------------------

               2

  6.资本金利润率 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7.营业收入利税率 衡量企业营业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

     营业收入利税率=-----------------×100%

              营业收入

  8.成本费用利润率 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2)电子计算机             4-10年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生产用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设备工具              18-22年

    (2)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农业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            6-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      4-6年

  10.谷物联合收获收机             8-12年

  11.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5-8年

  12.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8-12年

  13.粮食处理机械               10-16年

  1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8-12年

  15.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            10-14年

  16.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10-15年

  17.金属油罐                 10-15年

  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8.水电工业专用设备 

    (1)机电设备              12-20年

    (2)输电线路              30-35年

    (3)配电线路              14-16年

    (4)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1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20.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21.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22.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23.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24.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25.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26.矿山、煤炭及森林工业专用设备       7-15年

  27.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28.港务专用设备               8-18年

  29.铁道专用设备

    (1)铁路机车车辆            12-16年

    (2)铁路通信线路            16-20年

    (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          6-8年 

  30.运输船舶                 8-20年

  31.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8-14年

  3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1)自来水               15-25年

    (2)燃气                16-25年

  33.商业、粮油专用设备            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34.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年

    其中: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2)非生产用房             35-45年

    (3)简易房               5-10年

  35.建筑物

    (1)水电站大坝             45-55年

    (2)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25-30年

    (3)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及桥梁、

       涵洞、隧道等            35-45年

    (4)飞机跑道、停机坪          30-40年

    (5)水库                40-60年

    (6)干渠、支渠             10-25年

    (7)机井                10-20年

    (8)水泥晒场              10-25年

    (9)养殖池               10-25年

    (10)公路              按公路等级确定

    (11)其他建筑物             15-25年

  五、经济林木及产役畜

  36.经济林木

    (1)橡胶树等               15-30年

    (2)果、桑、茶树等            5-15年

  37.产畜和役畜              按生产周期确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甚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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