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67 次

  17.耕地面积:指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撩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应包括在内,但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不应包括在内。

  18.本年折旧:指报告期内安置农场按有关规定为生产中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补偿价值。即报告期内,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在折旧期限内或预计工作量内,根据固定资产折旧年提取的费用总和。

  19.年缴纳税金总额:指报告期内,安置农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及地方征收的各种税金、基金、附加费的总额,不包括退税制度企业先交后退的税金。

  20.利润:根据报告期内安置农场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净额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当总余额出现负数时,就是企业生产亏损。

 

第十二部分 婚姻管理

  一、国内婚姻

  1.准予登记结婚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批准登记结婚对数的总和。

  2.恢复结婚数:指报告期内,原为夫妻,离婚后又要求恢复原来婚姻关系,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双方符合恢复婚姻关系条件,批准登记复婚对数的总和。

  3.初婚: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一次结婚人数的总和。

  4.再婚:指报告期内,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结婚人数的总和。再婚人数中包括恢复结婚数。

  5.申请结婚未予登记数:指报告期内,民政部门受理的国内婚姻登记中,不符合《婚姻法》要求,未予办理登记手续的申请结婚案件总数。

  6.准予登记离婚: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离婚条件,批准登记离婚的对数总和。

  二、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

  1.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指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案件。

  2.港澳同胞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港澳的人数总和。

  3.台胞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数总和。

  4.华侨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仍保留中国籍的人数总和。

  5.外籍华人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中国血统,居住在国外,加入外国籍的人数总和。

  6.外国人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外国或中国,外国籍的外国人的人数总和。

 

第十三部分 殡仪服务事业

  1.殡仪服务事业单位:是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含火葬场)、公墓等为殡仪服务的事业单位总称。殡葬管理所指独立核算的,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殡仪馆指独立核算的,从事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以及其他殡仪服务的事业单位总称;公墓指独立核算的、集中处理骨灰埋葬或遗体土葬的事业单位名称。在统计殡仪服务单位时,只能归属上述三类中的一种,同个单位不能跨类进行统计。

  2.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殡仪服务事业单位报告期末按原值计算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总值,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坟墓不能作为固定资产。

  3.火化炉数:指报告期末遗体火化的设备实有数,包括火化备用炉。

  4.车(船)数:指报告期末产权归属殡仪服务事业单位的各种车(船)实际总量。运送遗体的车(船)为运尸车(船)数。

  5.年末流动资产合计:指报告期末殡仪服务事业单位拥有的凡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总量,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具体计算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6.全年处理遗体数:指报告期内殡仪馆火化遗体,公墓土葬遗体的数量,不包括殡仪馆、公墓的骨灰处理数。

  7.全年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殡仪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8.收支顺差(逆差):指报告期内殡仪馆、公墓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收支净额、投资净收差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收支净额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税费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当总余额为负数时,即为收支逆差。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被《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民发〔1999〕27号)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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