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2004-11-30国家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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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