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卫生质量管理禁止污染食品上市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01 浏览 27164 次
部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各生猪经营商贩停止向该供货渠道采购,并将该养殖场或产地列为采购禁区,对多次违规采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生猪的企业和商贩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入市交易资格。

  九、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力度。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和承运私宰产品行为,重点检查城乡接合部等管理薄弱环节。对非法使用屠宰证章的以私宰论处。有关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各自职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要建立生猪屠宰台账,载明进场屠宰生猪来源、数量、经营者及屠宰后肉品去向等事项,以备核查。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屠宰过程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牲畜产品必须凭动物检疫员出具的有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厂(场)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厂(场)。牛、羊等屠宰也要执行相关规定。对不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的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原国内贸易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罚款、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等处罚。卫生行政部门要侧重检查从事牲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实行牲畜产品购入登记制度的情况,对其中购进私宰牲畜产品者依法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防疫部门)侧重检查街头早市上市牲畜产品检疫情况,对上市未经检疫的牲畜产品依法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在市场管理上的优势,侧重加强对集贸市场肉品经营的管理,对私宰牲畜产品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在实行定点屠宰的市区、县城、乡镇上市的新鲜牲畜产品不在该区域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按私宰论处。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对拒不纠正或阻碍执法的违反牲畜屠宰管理规定的人员要依法查处。

  十、城市建设行政管理及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自来水水质管理。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对供水企业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监测,供、管水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管理。对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未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并上报结果的、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的、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未按规定进行水质监测和随机抽检、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供水、集中式村级供水等农村供水水质管理。按照《福建省乡镇供水企业资质标准》有关供水资质的规定,对乡镇供水工程进行供水资质评估,水质格合者,方可供水;供水企业(单位)对供水水质应进行定期检验、监测,供、管水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饮用水水源应做好保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要定期清洗消毒,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以确保供水水质。对乡镇供水企业(单位)供水水质未达到有关标准或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监测及污染源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零售市场和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卫生部《粮食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茶叶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市场销售的粮食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酱腌莱、蛋及蛋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滥用防腐剂、加入非食品化学物质及其他不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加工食品的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的单独或联合执法检查,对不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无标准生产、销售加工食品或产品主要指标低于标准要求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的、食品质量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给予处罚,对于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的,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食品的口岸检验检疫把关。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与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进境,防止疫情传入我国,确保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口食品的经销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联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抽查,禁止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进口食品上市销售,及时查处上述禁止的食品上市行为。海关、边防、工商行政管理、动物防疫等执法部门截获的走私或违反国家规定进入我省的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食品,应及时移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并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以确保治理食品污染工作尽快取得成效并不断巩固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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