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6-09 浏览 28436 次
山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教育“两基”达标成果,全面提高山区学术的教育质量。从政府征收教育附加费中提取10%以上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各级财政每年投入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应不低于省级标准。加强山区成人教育,明后两年市财政继续在每年教育附加费中拨出20万元用于成人教育扫盲,在实现青壮年文盲率1%的基础上,巩固提高质量,并实现无文盲村,劳动力文盲率降至10%以下,充分发挥农函大、农广校等的作用,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文化技术培训。除市财政在教育专项经费中予以适当支持外,县财政从教育事业费中拨出2%比例,用于部、省、市三级乡镇文化技术学校达标建设,确保2000年之前达到省级验收标准。加大山区“希望工程”建设力度,扶助山区贫困适龄儿童上学。设立市山区教师奖励基金,奖励长期为山区教育作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并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现代化手段向农村传播农业实用技术、市场信息和指导农业生产。同时,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搞好山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3、加强山区卫生建设和社会福利保障工作。采取增加政府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资、投资等多种形式增加山区卫生事业投入,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资金的重点放在山区,支持改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卫技人员生活条件以及新上的卫生项目。向缺医少药的地区派出医疗队,对当地的卫生所从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三级预防保健网络建设,70%的行政村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或农村医疗保险,确保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做好农村五保统筹供养工作,确保每个乡镇建有一所敬老院,实现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五、发展山海协作,促进山区开放开发

  14、强化山海协作。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推进沿海与山区在资金、技术、劳务、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到山区投资兴办企业。对其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头两年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到山区投资基础设施、高优示范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优惠。金融机构积极为跨行政区资金的融通、结算提供方便,允许沿海地区到山区投资的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贷款建设。

  15、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大经贸、大市场、大流通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扶持山区到市区设立各类商贸“窗口”,开辟富有特色的“山区产品一条街”等。进一步加强闽东北的交流与协作。尤其是进一步加强福州市与宁德地区的结对帮扶工作,建立跨市域的、长期的、紧密型的经济协作关系。联合进行跨市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培育和发展区域优势产业、联合建设区域市场体系、联合开展科技与人才协作。继续搞好福清市、长乐市分别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隆德县的结对帮扶工作。

  16、健全结对子挂钩帮扶制度。巩固发展脱贫奔小康成果,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和部门单位的结对子挂钩乡镇扶贫奔小康责任制。加强扶贫攻坚,加大对贫困村、革命老区乡村及少数民族乡村的扶持力度。深入开展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沿海富裕乡(镇)挂钩帮助山区乡镇的“三帮一”活动,挂钩帮助的单位应明确责任人、联络员任务和目标责任,切实帮助贫困户选择一、两项以种养业为主的“短、平、快”生产项目,做到不脱贫、不脱钩,促进35个乡(镇)加快小康建设。对因缺乏劳力形成的贫困户,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水平的帮助;对已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促其向宽裕型小康迈进。

  17、扩大山区对外开放。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实验区的优势,大力吸引台商和外商投资山区建设。凡外商在山区投资基础设施能源项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经个案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级财政部们返还;外商在山区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除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外,第三至五年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返还。扶持山区开展对外贸易,山区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可实行一业为主,跨行业多种经营,内外贸兼顾。支持山区组建和发展集资源开发与外贸出口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山区以项目挂靠的形式参与山海联合对外招商的,其项目可享受沿海地区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山区企业利用我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功能,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对外贸易等方面,共享优惠政策。此外,省外和沿海地区来山区办厂兴业的企业,视同外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大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18、大力培植山区财源。山区要立足本地资源优势,选择好财源培植的重点。在加强税源管征的同时,运用好有限的财力。市财政从每年用于县区专项机动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帮助永泰、平潭以及其它山区乡镇。市财政每年扶贫资金,适当集中向山区倾斜;对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或达到与市财政签定的财政收入目标的,优先借给“收入上台阶”奖金200万元,使用期1年。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减轻负担的原则,对山区县积欠市财政的周转金,还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别采取重新签定借款合同、减息免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和对符合产业政策、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益的国有企业酌情转增为资本金等不同措施予以支持。支农资金切出一定比例,主要用于扶持山区支柱产业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山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立山海协作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制度,主要用于山海协作重点项目。

  19、充分运用财税杠杆扶持农业开发和乡镇企业发展。各县(市)区财政收入中的农林特产税三年内每年比上年增收部分,专项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对乡镇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市)区部分,三年内每年切出20%,用于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乡镇企业贷款贴息。对在永泰、平潭、罗源三县和省、市定47个贫困乡镇新办乡镇企业,可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沿海对山区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对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税率从低从宽优惠。

  20、各商业银行增加对山区的信贷投入。对经济效益较好但当地银行资金不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市级各商业银行可采取点贷或组织辖区下属支行联合贷款的形式予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对山区的新增农业贷款和支农工业贷款应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10%;农村信用社用于支持山区农业的新增贷款应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40%;积极推广五户联保小额信贷扶贫试点。支持山区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募集发展资金。鼓励引导海外小额资金投入山区建设。

  七、加快干部和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21、加强山区干部和科技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山区各级领导班子,加强干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山区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本领;加强山区农业技术干部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切实保持队伍的稳定;建立一支能够为山区经济迅速崛起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队伍。加强乡镇农业技术“五站”建设,引导山区急需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回山区就业,实行沿海地区的科研、教育、卫生等部门与山区在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方面的对口支援。鼓励市内外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到山区工作,对山区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家属、子女可以随迁到所在城镇,属于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优先照顾子女就学。对发展山区经济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按其创造的企业新增利润5%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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