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每一美元出口换汇成本在六元以上的高亏商品,出口供货企业的10%外汇有偿收入,归外贸出口企业用于补偿出口亏损。
各类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收汇按月核拨,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厅会同省计经委、外管局制订下达。
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要按国家规定切实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做好跟踪结汇工作。在加强外汇管理和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办好外汇调剂市场。各类外贸出口企业在完成上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外汇额度计划任务进度后,允许其将多余的留成外汇额度进入调剂市场,横向流通,跨省调剂。外汇调剂中心要积极牵线搭桥、主动服务。
四、改进出口产品退税办法
按国务院规定,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对一九九一年地方各类外贸企业计划(以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和超计划为准)内出口产品的退税,暂由中央负担90%,地方负担10%;从一九九二年起,中央负担80%,地方负担20%。为支持生产,促进出口,决定一九九一年计划内出口产品退税地方负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计划外出口产品不予退税,其收汇也全部留给外贸出口企业,由外贸出口企业自行运筹消化。
五、实行外贸企业盈亏调剂,搞好综合运筹
为确保国家外贸承包任务的完成和出口的稳定增长,根据国发〔1990〕70号文件关于“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应对企业盈利或亏损,相互调剂,综合运筹”的精神,决定对省丝绸公司的出口盈利实行适当的定额调剂,计划内每创汇一美元,缴省人民币四角;对地方承包的省属其他外贸公司年终实现的盈利,缴省30%。以上运筹基金由省经贸厅、财政厅集中掌握,综合运筹,用于补助承担国家出口计划而目前自负盈亏尚确有困难的省属外贸公司。
六、加强协调管理,联合统一对外
省经贸厅是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按国家规定,对一类出口商品(其中我省有大米、大豆、豆粕豆饼、茶叶、棉花、抽纱、珍珠、钨砂及仲钨酸铵,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十四种),由国家指定的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或由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对二类出口商品由省各专业外贸公司经营;对三类出口商品,实行按专业或产品类别分工,由经过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为了有利于统一对外,维护经营秩序,稳定外销渠道,提高经济效益,对我省出口的绍兴酒、虾仁、梭子蟹等名、特重点商品,由省经贸厅指定的公司经营。
七、努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要积极提倡工贸结合、农贸结合、技贸结合,努力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加快传统产品生产行业的技术改造,注重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增加适销品种,改进商品包装,提高质量档次。出口商品的生产要坚持择优定点,各地、各部门对不具备质量保证体系的生产厂家不得安排出口商品生产。生产、商业、外贸、商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从原料收购、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各道环节,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明确质量标准,健全检验制度,做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出口商品,工厂不生产,商检部门不验放,外贸部门不收购。
工贸双方都必须把控制出口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生产企业要通过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物耗,开展技术革新等活动,降低出口商品生产成本;外贸企业要挖掘潜力,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并积极开拓市场,力争对外卖好价。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出口商品收购价格追逐汇率上升。
八、继续执行和完善各项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措施
国家现行的各项出口奖励和对外贸企业贷款优惠利率等政策和措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继续执行。
省内现行的市县长出口奖励基金、省级外贸企业工资福利与出口创汇挂钩等鼓励出口政策,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配套人民币的管理办法不变,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有关实施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