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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水分
按GB 8304规定执行。
4.5 总灰分
按GB 8306规定执行。
4.6 梗量
按GB 9833.3附录B规定执行。
4.7 水浸出物
按GB 8305规定执行。
4.8 非茶类夹杂物
按GB 9833.3附录C规定执行。
4.9 粗纤维
按GB 8310规定执行。
4.10 卫生指标
按GB 5009.57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形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必须检验感官品质、净重、水分、总灰分、梗量和非茶类夹杂物。
5.1.2 型式检验
国家有关部门或企业认为有必要进行产品质量全面考核时,应按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进行检验。
5.2 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以60t(±10%)为一个批量进行检验,型式检验以企业库存量或特定需要量为批量进行检验。
5.3 复检规则
检验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同批量产品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