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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 营
第十七条 各茶叶收购、加工、贸易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规,合法经营,依法交纳各种税费。
第十八条 县茶业总公司授权安溪茶厂制订安溪乌龙茶的铁观音、黄金桂、色种毛茶、精茶各等级的收购、贸易标准样,并会同物价部门,制订毛茶收购和精茶出厂指导价格,指导全县各茶叶企业的收购、销售,规范安溪乌龙茶的等级标准和价格。
第十九条 各茶叶收购、加工、贸易单位,必须向安溪茶厂购买一套毛茶、精茶标准样(茶样介格为收购价或出厂价加上制样费用)。按统一的样价从事茶叶的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哄抬价格或压级压价;对外贸易的价格由县茶业总公司协调,实行统一报价。
第二十条 各茶叶收购、加工、贸易单位,严禁收购、销售"农残’,超标的茶叶和"日晒茶",违者,将给予没收、烧毁。
第二十一条 茶叶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加工场所、设备、技术、卫生条件及常规检测设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