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0-27 浏览 23798 次
被许可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准印单》载明的规格和数量印制,不得加印;同时建立“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台帐。

第八条

“信阳毛尖”包装管理中心建立“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识被许可使用者和印制单位的管理档案,对所有用户和印制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印制数量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明使用者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载明“信阳市茶叶协会监制”、“监督电话”、“印制企业名称”等内容,并符合国家食品包装规定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印制的“信阳毛尖”茶包装的拥有者,应到信阳市茶叶协会登记数量,其包装使用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2003年7月1日后继续使用者视为商标假冒、侵权。

第十一条

信阳市茶叶协会在师河、平桥、罗山、光山、新县、商城、固始、潢川、息县等七县区设立分会,负责"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信阳毛尖”茶叶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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