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3-13 浏览 24224 次
制定并应用本市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操作技术规程;(三)产品符合本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市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四)产品有注册商标。第七条申请程序(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市绿色农产品认定申报书;2、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3、产品注册商标的复印件;4、产品的执行标准;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分别报市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筛选,然后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三)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检测合格的,由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认定委员会认定。由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宁波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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