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07 浏览 24437 次
>122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大宗农副产品的出口,由经贸部指定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根据各个商品的不同情况,有的由专业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有的可在专业总公司的指导和协调下,由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分公司对外成交;产区相对较集中的品种,也可以委托主产区分公司和有关公司联合经营,或成立出口商品协会,联合对外。

  具有地区特色的出口商品,如金华火腿、哈密瓜、白药等分别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专营。

  要加强生产基地企业同外贸企业的结合,密切产销关系。鼓励企业之间实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联合,联合各方的责任应各有侧重。生产企业要做到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出口生产任务。商业、供销部门要做好收购和调运,切实保证出口供货。外贸企业要搞好出口经营,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扩大推销,并及时向主管生产部门和生产基地提供国际市场商品信息,认真做好帮助引进先进技术、良种等工作。

  生产基地及有关企业和商业、供销、外贸企业要共同保证国家出口计划的完成。生产基地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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