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07 浏览 24433 次
用于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资金,由经贸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和有关部门制定使用方案和管理办法。全部资金的使用与完成出口供货(收汇)任务挂钩,实行项目管理,按规划项目拨付。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建设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础,要广辟资金渠道,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要充分挖掘地方、企业的潜力。制定优惠办法,鼓励各地及生产基地,将资金投向出口生产基地的发展改造。此外,要争取多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加快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

  (二)采取必要的经济鼓励措施。

  1.按现行外汇留成比例,保证农副产品出口收购、供货单位、加工企业、生产企业(国营农场)得到的外汇不少于留成外汇的二分之一,并允许按有关规定,自主使用,有偿调剂。

  2.农副产品出口收购、供货单位、加工企业、生产企业(国营农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奖励。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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