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批示
发布时间 2014-01-11 浏览 26158 次
须内销的,应按规定补征关税。请广东省根据上述原则起草《经济特区海关管理和关税法》,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2.对现行税法中不适应新形势的税率,应作必要的修订。用进口原料加工出口的商品,其进口原材料和元器件免征关税。今后要逐步实行进口纳税、出口退税的办法。为解决两省能源困难进口的煤炭、石油,经批准的中外合营企业进口的技术设备,免征关税。以上各项,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3.原则同意两省增设口岸和海关。具体事宜由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4.两省反映,目前走私活动非常严重,要狠狠打击,严肃处理。同意两省组织海上查私队,其查私罚没收入,地方按国家规定留成。

  5.两省提出对本省去港澳办理业务的人员,以及来特区工作、居住或联系业务的港澳人士、华侨和外商,应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建议凭两省签发的通行证出入。具体办法由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会同港澳办、外交部、公安部商定,并通过外交途径向港英当局提出。

  (五)资金信贷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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