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7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1-11 浏览 25741 次

  第八条 凡从国外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必须按规定经过检疫,隔离试种,确认无检疫对象后,方能利用。

  向国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农作物育种,要从当地自然条件出发,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培育具有优质高产、抗逆力强、适应性广的品种。

  第十条 育种单位要加强新品种栽培技术的研究,提供新品种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栽培技术。

  第十一条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进行。同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章 品种审定

  第十二条 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省一级统一审定的制度。

  第十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本省育成和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确定品种的推广区域,进行新品种的登记、编号、命名,推荐参加全国审定的新品种。

  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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