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事实,原告外运总公司于1990年12月22日向青岛海事法院对两被告提起诉讼,诉称:齐鲁石化公司和上海化工公司未按照《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规定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同时违反了提单条款第五条“包装及标志,在装运前,托运人应妥善包装及准确清楚地标志货物……”,和第二十三条“托运人装箱(1)若集装箱并非承运人来填装、装箱或积载,则承运人对集装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