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诉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上海市化工进出口公司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危险品泄漏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1-16 浏览 25522 次
对承运人造成的任何灭失或费用,托运人应予赔偿,只要这些灭失、损害或费用的产生由于(a)集装箱填装、装箱或积载的疏忽……”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齐鲁石化公司和上海化工公司共同分担原告外运总公司因积载于“德克萨斯星”轮的危险货物环氧氯丙烷和乐果泄漏而产生的损失635139.98元人民币、47300新加坡元和617560美元及利息。

  被告齐鲁石化公司辩称:出口的环氧氯丙烷无论从货物的品质,还是从货物的包装上,均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并经商品检验局和有关主管机关检验,符合有关规定,取得了全套出口合格证书。另外,环氧氯丙烷的渗漏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因货物在装运前取得了整套必备的合法单证,装船后又分别取得了外运总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齐鲁石化公司作为托运人已经完满地覆行了自己的义务,从仓库交货开始,风险和责任已由托运人转移至承运人。外运总公司作为承运人,其主要责任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应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载下所承运的货物,承运人未能做到克尽职责,此间发生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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