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诉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上海市化工进出口公司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危险品泄漏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1-16 浏览 25521 次
失和费用,都应由承运人承担;除非承运人能够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是托运人的责任。

  被告上海化工公司辩称:上海化工公司经营乐果多年,所使用的包装均按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要求,装运前由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证明一检验合格检定单,说明包装是完好的,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另外,外运总公司积载不当,将乐果与环氧氯丙烷、花生仁、粉丝等货物混装,在航行途中不进行良好通风,致使舱内气体浓度增大,违反了《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过失责任。

  【审判】

  青岛海事法院在受理本案后,针对各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一步查明:齐鲁石化公司按照与买方国际化工贸易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对包装的规定,用新镀锌铁桶包装,每桶净重二百公斤。用来包装环氧氯丙烷的铁桶,由山东临淄制桶厂加工制作,该厂在加工这批铁桶时,采用日本进口的全新镀锌铁板。产品出厂前,全部经过质量检验,然后交付使用。1989年10月,山东省商品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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