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1-17 浏览 28068 次
为不足额保险。

  被告接收承运的货物后,原计划9月15日装船,由于台风影响,延滞于9月27日才得以启运。这期间,启运地受到3次台风袭击,连降暴雨和大雨。集装箱按规定和惯例始终露天置放,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启运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该批货物由第三人所属“鸿新”轮承运。“鸿新”轮装船时未提出异议。

  “鸿新”轮于9月28日抵达上海港,次日在汇山码头作业区卸箱交由第三人所属“长力”轮承运。“长力”轮于10月3日抵达青岛港,次日卸箱。5日,收货人茶叶公司将集装箱提走,运至本公司仓库。5个集装箱仍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茶叶公司也未向终点承运人提出异议。至此,承运人已将集装箱“清洁”交付收货人,联合运输合同履行完毕。该批货物在上海汇山码头期间,天气为阴天,有时小雨,两船均将集装箱载于舱内;抵青岛港后运至收货人仓库期间,天气晴朗。

  茶叶公司收货后,在仓库开箱时,发现5个集装箱底部均有不同高度的水湿,茶叶受潮霉变。于是电告原告,表示拒收货物。同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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