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1-17 浏览 28065 次
公司将茶叶全部卸箱,将5个集装箱放回青岛港区。原告接电后,在找保险人的同时,亦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派人同去青岛。在未得到被告正式答复的情况下,原告于10月8日同保险公司的一名人员赶赴青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该批货物保险人的委托,派员抽检了13箱茶叶,出具了“全部受潮,部分木箱有水渍痕迹”的查勘证明;茶叶公司也出具了“茶叶霉变”的证明。此后,茶叶全部运回原告本厂,重新烘干后降级出售。保险人根据受损情况,以8万元投保额,按47.125%的比例计算,赔付原告37700元。

  原告因保险赔款不足以弥补损失,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委托被告承运的茶叶,价值362000元。被告接收货物后,将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堆在露天货场18天,因淋雨致茶叶水湿霉变,损失210126.40元。除保险公司赔偿37700元外,尚损失172426.40元。被告拒赔,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及其利息。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联合运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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