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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保险赔款不足以弥补损失,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委托被告承运的茶叶,价值362000元。被告接收货物后,将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堆在露天货场18天,因淋雨致茶叶水湿霉变,损失210126.40元。除保险公司赔偿37700元外,尚损失172426.40元。被告拒赔,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及其利息。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联合运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