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10 次
,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和团结全州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民族团结、社会安定、边疆巩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民族政策的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革命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改革妨害各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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