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5819 次
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或者彝族语言。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和回族的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或者彝语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实行以农业为基础,农、林、牧并举,多种经营,农、工、商、运协调发展的方针。要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农业生产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适用的科学技术,保持粮食的稳定增长。在坝区着重发展粮食、烤烟、油料等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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