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8 浏览 25121 次
林区和具有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采伐迹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明令分期封山育林。在封山育林期内,任何人不得进入林区从事采脂、采果、伐木等损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第七条 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禁止猎捕、采集、砍伐、收购和贩运。确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采集、砍伐的,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八条 自治县推广改灶节柴和以煤、电、沼气、太阳能、液化气和其他能源代柴,减少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第九条 严禁毁林开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国有林区居住和开垦种植。

  禁止在国有林区采沙、采石、取土、砍活树明子、剥活树皮。

  第十条 经林业三定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的权属和四至界线不得随意变更。

  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过协商未能解决的,应由双方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在争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争议地区砍伐林木、毁坏林地和开展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严禁移动、毁坏护林设施和林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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