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3736 次
林荒山,建立林业生产基地,兴办林业企业。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辖区内林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村公所(办事处)设置林业管理员,自然村或农业社设置护林员。

  第五条 每年农历6月6日为自治县的植树节。11周岁至55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城镇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株,农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完不成任务的限期补植。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必须营造示范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进行庭院绿化。

  第六条 林业三定时划定的责任山、自留山、承包山不履行承包合同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集体收回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七条 凡营造连片经济林或用材林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办法,给予重点扶持。由林业部门提供苗木和籽种等服务。

  在受让荒山、自留山砍伐自己营造的林木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作为商品材出售的,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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