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4718 次
等为主,发展经济果木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

  鼓励集体和个人开发荒山,种植经济果木林、用材林,发展乡村、家庭林场和果园。

  以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林产品工业企业,要建立原料基地,营造企业自有的用材林、松脂基地林、林纸和林板原料林。

  对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应优先给予扶持。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和组织实施林业发展规划。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行县长、乡(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站是林业工作的基层组织,根据县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依法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村公所(办事处)护林员,履行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职责。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村公所(办事处)设立专职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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