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4720 次

  每年12月至次年6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20日至6月10日为森林火险戒严期。森林防火期间,林区内禁止用火。

  第六条 对下列区域内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自治县内的国道、省道沿线两旁各50米以内,县、乡、村公路沿线两旁各30米以内的林木;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二)自治县内澜沧江、威远江、小黑江河岸各100米以内,以及勐嘎河、崴里河、腊马河、芒旺河、民乐河、景谷河、翁孔河、恩坑河、芒缅河、暖里河、昔俄河、铁厂河、南景河、独达河、芒迁河、勐主河、通达河等两岸各50米以内的林木;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自治县内的中型和小(一)小(二)型水库,以及景谷河水电站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林木,干渠的护岸林。

  第七条 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动物、植物,严禁猎捕、采集、砍伐、买卖、加工和出口,确需猎捕、采集、砍伐的,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八条 严格控制烧柴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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