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4 浏览 25326 次
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边疆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以农业为基础,充分发挥热带、亚热带和草场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种植业和养植业,发展以种植业和养植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传统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民族、爱家乡、勤劳勇敢、团结互助、敬老尊贤的优良传统。增强各民族的自信心和自立自强精神。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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