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22 浏览 23403 次
揉捻、干燥等工序生产或冠以具体产品名称制作的干茶。

  (三)应用ctc红碎茶生产线等现代生产工艺生产的茶叶

  三、普洱茶、紧压茶、速溶茶、袋泡茶、花茶、乌龙茶不论其生产工艺如何,均按精制茶征税。

  四、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所产毛茶产品实行免税备案确认制,未经确认的产品一律按精制茶征税。企业进行备案确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要求、产品标识和样品照片,不能按要求提供的,一律按精制茶征税。

  五、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会计账薄,认真核算其生产经营情况:

  (一)按数量、金额式设置“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明细账,明晰核算各种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库存变化情况。

  (二)按财务会计核算口径设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科目,明晰核算资金往来情况。

  (三)凡不符合以上要求或账目设置不健全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以“会计核算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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