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22 浏览 23405 次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加强日常管理:

  (一)向个人收购毛茶单笔收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固定的金融机构以现金支票支付。现金支票存根联所附身份证复印件号码必须与收购凭证上注明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否则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企业应将所选择的固定的金融机构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干毛茶进入到普洱茶生产加工环节,生茶产品损耗高于5%、熟茶产品损耗高于20%或外购熟茶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损耗高于5%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三)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茶叶生产企业的燃料及能耗进行测评,设定评估的固定指标值,超过测评值的,必须进行分析评估。

  (四)各州、市及县(区)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毛茶收购价格查询体系。在茶叶原料收购季节,必须根据市场销售价格按月采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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