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22 浏览 23404 次
同级别的毛茶平均收购价格信息,作为毛茶收购价参考值进行公布,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当月实际平均收购价高于该参考值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七、税源管理分局每年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茶叶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据以核实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性。

  八、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按月填写《茶叶生产企业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统计表》(电子文档详见省局ftp/省局下发/茶叶增值税管理),并按季度上报州、市级流转税部门审核备案,省局将不定期查验,由于涉及企业生产信息请各级国税部门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九、本通知自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和精制茶划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流字〔1994〕第02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茶叶生产企业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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