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28 浏览 28571 次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帮助州内散居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条 每年五月一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修改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相应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1988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1988年5月1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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