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8310 次
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九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侵害公民权利、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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