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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干预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