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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三证”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凡从事商品性常规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和组织生产杂交种子的单位都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指定的作物种类生产。
第七条 凡从事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杂交种子的单位,都必须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经营。县农业(农牧)局的种子公司在区、乡建立的种子代(经)销点,由种子公司统一申请办法种子代(经)销许可证,并发放到代(经)销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代(经)销农作物种子都要对种子质量负责,所销售的种子必须具有《种子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 领取“三证”的条件
第九条 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有懂得农业生产基本知识,熟悉种子生产技术,并取得初级技术职务以上的农业技术人员;
2、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种子的土地,并具备繁殖良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