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3-09 浏览 25179 次
室内市场,逐步建立健全服务设施,普遍设立公平秤,不断改善市场服务条件。

  城乡集市场地和市场的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八条 上市出售的商品,应划行归市,在指定的市场出售,不准在场外交易。各除已设置的生猪、粮食、禽蛋、蔬菜等市场外,还可根据需要设置大牲畜市场;物资集散地要因地制宜地开辟、恢复和发展山货、土产、果品、药材等市场;县以上城镇应根据需要设置以三类工业品为主的小商品市场和旧货、旧自行车、花卉等专业市场。

  农村集市的场期,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场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遵守管理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第九条 搞好城乡集市的卫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 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省、地辖市的农副产品市场为出售商品金额的百分之二,县和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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