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和临时经营工商税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3-09 浏览 24122 次
务收入依百分之五的税率征税。

  五、凡在指定牲畜市场购买牛、马、驴、骡、骆驼五种牲畜的,应按国发〔1982〕143号文件和川府发〔1982〕202号文件的规定征收牲畜交易税。对在场外交易的,应予劝阻禁止,已经成交的,照章征税。

  对出售牛、马、驴、骡、骆驼的,不再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六、凡在集贸市场屠宰牲畜的,应征收屠宰税。上市销售的猪肉,漏交了屠宰税的,应补征屠宰税。零售环节工商税暂缓征收。

  七、本省企业单位或个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证照和《纳税证明》,在本省境内从事经营的收入,返回原地征税,不在经营地征税。

  外省企业、单位来我省经营,持有《纳税证明》的返回原地征税;无《纳税证明》的在经营地征税。

  外省个人来我省经营的,一律在经营地征税;无《纳税证明》的应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

  不论本省企业、单位、个人或外省企业、单位来我省经营,如实际经营业务超出《纳税证明》所载的商品名称、数量或超越地区范围的,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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