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19 浏览 25433 次
特殊规定的商品(见附件四)。带出本地自产的粮食等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见附件五)、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其他商品以肩挑手提为限。

  本规定所指边民互市“生活用品”的定义及范围,在国家有关部门未作出明确规定前,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南宁海关根据现行国家边境贸易的有关规定和我区边民互市实际拟出具体规定以便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一、边民互市“生活用品”目录

     二、边民互市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和许可证管理商品限量表

     三、边民互市贸易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物品

     四、全国统一招标商品等有特殊规定的商品

     五、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名单(11种)

 

附件一:

边民互市“生活用品”目录

 

  一、粮食及其制品类:稻谷、大米、麦、玉米、荞麦、薏仁、豆类、薯类、杂粮、面条、面粉、米粉、粉丝、通心粉、糕点、豆腐、淀粉、饲料、糠、麸、酒曲;

  二、干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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