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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级银行、财政部门和收购企业,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密切注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全过程。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收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农副产品收购尤其是夏粮收购任务的完成。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