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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沙田柚、芒果、葡萄、柿子、枣子、菠萝、酸梅、三华李、梨、八角、桂皮、油桐子、油茶籽、山苍子油、柠檬桉油、松脂、核桃、淮山、半夏、葛根、黄柏、厚朴、杜仲、郁金、苗木、苎麻、剑麻、桑(蚕茧)、茶叶、木薯干片、马碲、席草、淡水鱼、海水养殖产品为5%。
6、罗汉果为2%。
地方附加在不超过应纳税额10%的幅度内,由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林特产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二、征税品目和税率调整后,各地、市、县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今后新开征税品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森工企业和海洋捕捞暂缓征收。对某些农林产品处于发展初期,或比较零星分散,还形不成大批量、需要继续扶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缓征税。对新开发荒山、荒坡、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特产税三至五年,但对当年种当年有收益的项目,可以缩短免税年限,具体年限和免征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定;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