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3-22 浏览 22570 次
主管税务机关;

  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3、按实购实销额结算;

  4、按正式书面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货款以及手续费结算办法结算。

  七、对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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