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3、按实购实销额结算;
4、按正式书面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货款以及手续费结算办法结算。
七、对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