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供销社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22 浏览 24931 次
与当地医药、药材公司(站)签订产需合同。合同以外的部分,允许供销社自销。

  6、继续贯彻执行“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应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农村需要的工业品,包括乡镇工业所需的原材料、辅料,以及民用建材等,供销社应积极扩大经营。对元订、铁丝、食糖、彩电和其他计划商品,切块分配给供销社供应给农民。供销社可以跨区域多渠道进货。基层供销社向当地国营公司进货,应允许自由挑选。国营公司实行计划、货源、库存三公开,不搞硬性搭配,对某些确实不适销的商品,凡完好无损的应允许供销社退换其他商品。

  7、烟花爆竹的批发、销售仍按公安部、劳动人事部等五部一局(84)公发(治)196号文件和区供销社、公安厅、工商局、二轻局、乡镇企业局(1986)桂供销日字第001号文件规定执行。

  8、商业、物资、林业、石油、农机等部门在农村的购销业务,凡供销社能办的,应继续委托供销社办理,不必再增设经营机构。

  9、农村需要的图书、课本、作业本的发行和供应任务,继续由新华书店和教育部门委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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