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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积极采取一些扶持措施,促进供销社稳步发展
为了增强供销社自身发展活力,搞活流通,促进农业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可能给供销社一些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
从1991年1月起,对供销社系统经营农副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门直接向生产者征收,不再由供销社代征。基层供销社按农产品年销售总额的0.5%、县以上按农产品销售总额0.25%提取的农产品风险基金,在税后留利中列支,并实行专款专用。对需长期储存代销的商品(如棉花),金融部门适当延长还贷期限,或给予逾期不加息、不罚息的照顾;对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农资商品正常的资金需要,银行给予核定贷款定额,并按基准利率计息。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管理收购的农副产品,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或服务费。供销社在自己商店门口摆大摊,不收市场管理费和摊位租。
三、完善供销社经营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