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供销社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22 浏览 24933 次
层供销经销和代销。

  二、要积极采取一些扶持措施,促进供销社稳步发展

  为了增强供销社自身发展活力,搞活流通,促进农业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可能给供销社一些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

  从1991年1月起,对供销社系统经营农副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门直接向生产者征收,不再由供销社代征。基层供销社按农产品年销售总额的0.5%、县以上按农产品销售总额0.25%提取的农产品风险基金,在税后留利中列支,并实行专款专用。对需长期储存代销的商品(如棉花),金融部门适当延长还贷期限,或给予逾期不加息、不罚息的照顾;对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农资商品正常的资金需要,银行给予核定贷款定额,并按基准利率计息。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管理收购的农副产品,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或服务费。供销社在自己商店门口摆大摊,不收市场管理费和摊位租。

  三、完善供销社经营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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