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供销社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22 浏览 24929 次
1、供销社的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文件的规定和“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发挥主渠道作用”的要求,逐步地改革与完善服务体系、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为了发展供销社的批发的业务,增强主渠道的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发展“工业品联购分销”、“农产品分购联销”和兴办批零兼营的综合商场、贸易中心、加工企业,以及实体性的联营公司、企业集团等。基层供销社要按经济区和商品流向设置,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的隶属关系,除荔浦、百色、横县三个试点县(市)实行双重领导外,各地基层供销不再下放乡镇管理。供销社的财产、资金为集体所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

  2、为利于供销社职工队伍的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要随便抽走供销社的业务骨干,也不要给供销社硬性分配安置富余人员任务。对于按社章选举当选为基层供销社副主任以上的领导和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业务骨干,人事部门每年应可能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经考核优录用为国家干部。为了解决供销社干部队伍更新补员,自1991年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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