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3-23 浏览 24664 次
区直有关厅、局外贸公司出口收汇200万美元以内的,按基数内出口计留外汇和出口补贴,超过200万美元部分按倒二八计算留成外汇。除地、市和厅、局各外贸公司自营出口部分以外,其余出口任务由自治区各外贸公司承包。

  各承包单位要确保完成上缴外汇任务。完不成上缴外汇承包任务的,相应扣减承包单位的留成外汇,不足部分由承包单位购买外汇额度补足,不得提取奖励金。

  2、出口经营分工。根据经贸部对出口商品经营分工要求和我区的实际,属于中央统一经营和联合经营的商品,对苏联、东欧等政府间协定贸易的商品,以及我区大宗骨干商品和国际市场敏感商品,由自治区各外贸公司经营,以确保大头承包任务的完成和稳定出口市场。地、市及厅、局的外贸公司主要经营放开经营的三类商品(详细商品划分见附件),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经营范围。如主产地的地、市和厅、局外贸公司确需经营部分本地或本系统生产的大宗商品和国际市场敏感的商品,由自治区外贸公司统一对外成交或联合成交,合同分解执行。自治区外贸公司统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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