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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试点行业出口外汇上缴中央百分之二十,地方留成百分之八十中,出口业务经营费和出口奖励金各百分之一,供货单位分成百分之十六点五,出口经营单位分成百分之六十一点五。
凡超过定价或最高限价以及随行就市收购的商品,企业外汇分成比例,由出口经营企业与供货单位双方商定。
四、切实加强出口商品货源和价格管理
货源是出口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精神,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纪律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手段,加强对我区传统、大宗的出口商品的管理。除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76号文规定的九种商品以外,要适当增加管理的品种,具体品种和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各地、市、县外贸公司收购调拨的出口商品,自治区外贸公司和口岸公司要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五、合理解决出口生产企业创汇和创利的